股权激励的问题

2024-05-19 11:58

1. 股权激励的问题

所谓股票期权制(Executive Stock Options,简称ESO),指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将预留或库存在公司中的已发行未公开上市的普通股股票(有些公司采取市场回购的方式买进公司股票)的认股权,授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科技骨干或有重大贡献的普通员工,藉以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和创新精神的一种激励制度。股票期权制规定,上述人员可以在规定的时期,按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本企业股票。上述人员购买股票时的购买价格与实施购买时股票的市价之间的差距,形成购买者即期权所有者的期权收入。
  看完上段文字你应该明白苏宁电器的股权激励是怎么回事了。8469万股来源于定向增发的股票,掌控在控股东手里,行权后总股本不会扩大。

股权激励的问题

2. 关于股权激励

  关于股权激励的定义,在中国现有的法律条款中并不能找到一个完善的统一的法律定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仅仅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定义做出了明确的界定,但是对于非上市公司,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

  一:上市公司关于股权激励的定义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概括来说,上市公司关于股权激励的定义应当是: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从本条款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需要三个内容,第一个内容,激励的标的是什么?很显然,股权激励的标的应当是上市公司的股票;第二个内容,激励的对象是谁?很显然,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第三个内容,激励的期限的特点是什么?是长期性激励。这就是国家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法律定义。
  但是,股权激励并不仅仅是上市公司的权利,事实证明,非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的需求更加紧迫。但是,至今还没有一部法律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的定义做出明确的界定。
  二、现有书籍中关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定义的观点
  由于只有上市公司才能够成为股票,非上市公司不能成为股票,只能成为股份或者股权,所有,从法律上将,非上市公司关于股权激励的法律定义是不能引用上市公司的法律定义的。如今,还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的定义
  现在,多数书籍是这么阐述股权激励的定义的: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
  其实,我们认为,这种关于股权激励的定义是不准确的,从表面上看,股权激励好像是股东给与职工股权,职工成为股东,然后参与决策,享受分红,承担风险,从而长期的努力为公司工作,但是,这只是描述了股权激励表现出来的现状,并没有阐明股权激励的实质本质,所以,这种定义是不准确的。
  三:我们认为股权激励的定义:
  我们认为,首先,股权激励存在标的,股权激励说白了其本质应当是一种交易,一种权利义务的交换,相信,并没有任何一个老板会愿意将自己的股权随意的毫无价值的送给与他人,凡是给与他人股权的,都是有一定目的的,都是有所求的,都是一种交易的结果,一种权利义务平衡的选择,所以,股权激励的定义中首先应当就标的做出陈述。其次,我们认为,股权激励的定义要阐明交易的对象,权利义务的双方,也就是非公司股东,再者,我们认为股权激励的定义应当阐明这种交易的目的性,也就是就是希望职工长期性的为公司进行努力工作。
  所以,借鉴上市公司关于股权激励的定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不能成为股票,所以,我们可以将上市公司的股票与非上市公的股份统称为股权,那么,涵盖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的定义应当是:公司或企业以本公司股权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本文内容由股权激励网(股权激励律师网)提供,该网是国内权威的股权激励法律服务网站,拥有强大的律师团队,是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凡勋律师组建的专业性股权激励法律服务网站,是国内少有精通股权激励法律服务设计的专业性律师事务所,熟悉股权激励中期股、股权期权、业绩股票、虚拟股票、管理层持股、员工持股、账面价值增值等股权激励工具的法律条款设计。股权激励法律咨询、参加股权激励法律培训、设计股权激励法律方案、对现有股权激励合法化审核、解决股权激励争议纠纷等欢迎来电来函垂询!

3. 请问一些关于股权激励的问题,懂的请进

根据你的提问,经股网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根据你的描述,可能是两种情况。
一是你以技术入股,而且是实股,但是是以代持形式持有,由公司大股东代持你的股份。代持股是具有风险的,对于这种情况,你需要签订代持协议,并约定好你的权力和义务。
二是你拿的是虚拟激励股,比如干股,只具有分红权,不具有表决权、增值权,这种情况应该和公司签订协议,做好约定。你提到的很多公司实行的内部激励方案,如果是规范的方案,一定有相应的股权激励方案协议,口头承诺风险较大。
以上就是经股网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经股网,一家以股权为核心内容的企业家股权门户网站。

请问一些关于股权激励的问题,懂的请进

4.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的问题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

  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8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印发后,境内、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积极探索试行股权激励制度。由于上市公司外部市场环境和内部运行机制尚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有待完善,股权激励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为进一步规范实施股权激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加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必须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按照国资发分配〔2006〕8号、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件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在达到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一半以上、薪酬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的要求之后,要进一步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健全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按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的原则确定董事会成员人选,逐步减少国有控股股东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数量,增加董事会中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提名的、由公司控股股东以外人员任职的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数量,督促董事提高履职能力,恪守职业操守,使董事会真正成为各类股东利益的代表和重大决策的主体,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能必须到位。

  二、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科学设置业绩指标和水平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建立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业绩考核指标应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等综合性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ROE)、经济增加值(EVA)、每股收益等;反映公司赢利能力及市场价值等成长性指标,如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公司总市值增长率等;反映企业收益质量的指标,如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现金营运指数等。上述三类业绩考核指标原则上至少各选一个。相关业绩考核指标的计算应符合现行会计准则等相关要求。

  (二)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其授予和行使(指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下同)环节均应设置应达到的业绩目标,业绩目标的设定应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并切实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股权激励实施的条件。

  1.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或选取的同行业境内、外对标企业,行业参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业分类标准确定,下同)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2.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和自身战略发展定位,在授予时业绩水平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并不得低于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凡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以下的不得行使。

  (三)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业绩考核体系,切实将股权的授予、行使与激励对象业绩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并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分档确定不同的股权行使比例。

  (四)对科技类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业绩指标,可以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及成长规律等实际情况,确定授予和行使的业绩指标及其目标水平。

  (五)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相关企业的业绩指标,应通过设定经营难度系数等方式,剔除价格调整、宏观调控等政策因素对业绩的影响。

  三、合理控制股权激励收益水平,实行股权激励收益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

  按照上市公司股价与其经营业绩相关联、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增长与公司经营业绩增长相匹配的原则,实行股权激励收益兑现与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办法。即在达到实施股权激励业绩考核目标要求的基础上,以期初计划核定的股权激励预期收益为基础,按照股权行使时间限制表,综合上市公司业绩和股票价格增长情况,对股权激励收益增幅进行合理调控。具体方法如下:

  (一)对股权激励收益在计划期初核定收益水平以内且达到考核标准的,可按计划予以行权。

  (二)对行权有效期内股票价格偏高,致使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的实际行权收益超出计划核定的预期收益水平的上市公司,根据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股票价格增长情况合理控制股权激励实际收益水平。即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下同)的最高比重,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40%,境外红筹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股权激励实际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不再行使或将行权收益上交公司。

  (三)上述条款应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或股权授予协议上予以载明。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以及上市公司市场化程度和竞争性的不断提高,将逐步取消股权激励收益水平限制。

  四、进一步强化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科学规范实施股权激励

  (一)完善限制性股票授予方式,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水平。

  1.上市公司应以严格的业绩考核作为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前提条件。上市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的业绩目标应不低于下列业绩水平的高者:公司前3年平均业绩水平;公司上一年度实际业绩水平;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2.强化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约束。限制性股票激励的重点应限于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及价格的确定应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且股权激励对象个人出资水平不得低于按证券监管规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的50%。

  3.限制性股票收益(不含个人出资部分的收益)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业绩指标的增长幅度(以业绩目标为基础)。

  (二)严格股权激励对象范围,规范股权激励对象离职、退休等行为的处理方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重点应是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骨干,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的人员(包括控股股东公司的员工)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境外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股权激励对象正常调动、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授予的股权当年已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的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的半年内行使,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行使。股权激励对象辞职、被解雇时,尚未行使的股权不再行使。

  (三)规范股权激励公允价值计算参数,合理确定股权激励预期收益。

  对实行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激励方式的,上市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国际通行做法,选取适当的期权定价模型进行合理估值。其相关参数的选择或计算应科学合理。

  对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的,在核定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时,除考虑限制性股票赠与部分价值外,还应参考期权估值办法考虑赠与部分未来增值收益。

  (四)规范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分红后股权激励授予数量的处理。

  上市公司因发行新股、转增股本、合并、分立、回购等原因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权授予数量或行权价格的,应重新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后由股东大会或授权董事会决定。对于其他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授予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由董事会审议后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时,上市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五)规范履行相应程序,建立社会监督和专家评审工作机制。

  建立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沟通协调机制。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其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应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协调,并应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将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应的管理考核办法等材料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建立社会监督和专家评审工作机制。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除按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予以公告外,同时还应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议。同时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组织有关专家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进行评审。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意见与专家的评审意见,将作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股权激励计划的重要依据。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专业监督机制。为上市公司拟订股权激励计划的中介咨询机构,应对股权激励计划的规范性、合规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六)规范国有控股股东行为,完善股权激励报告、监督制度。

  国有控股股东应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带头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执行国家政策,维护出资人利益。

  国有控股股东应按照国资发分配〔2006〕8号、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件及本通知的要求,完善股权激励报告制度。国有控股股东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时,应同时抄送财政部门。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年度行使情况等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国有控股股东有监事会的,应同时报送公司控股企业监事会。

  国有控股股东应监督上市公司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为股权激励的实施提供良好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基础。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进展情况,包括公司的改革发展、业绩指标完成情况以及激励对象薪酬水平、股权行使及其股权激励收益、绩效考核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对外披露。

  在境外和境内同时上市的公司,原则上应当执行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管理技术骨干应在同一个资本市场(境外或境内)实施股权激励。

  对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经实施股权激励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其国有控股股东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督促和要求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修订完善并报国资委备案,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请采纳。

5. 股权激励

  1 、股权激励原理:经理人和股东实际上是一个委托代理的关系,股东委托经理人经营管理资产。但事实上,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契约并不完全,需要依赖经理人的“道德自律”。股东和经理人追求的目标是不一致的,股东希望其持有的股权价值最大化,经理人则希望自身效用最大化,因此股东和经理人之间存在“道德风险”,需要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来引导和限制经理人行为。

  2、我国公司法上规定是允许的。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股权激励

6. 股权激励要注意什么问题

公司在进行股权激励时要注意的问题:
  (1)如何把握股权激励的数量和分配方式?
  在总量上,股权数量过少,根本就起不到激励的作用;股权股数量过多,很可能导致激励过度,而且可能导致未来实行股权激励时受限。可能使老员工因为股权的存在而远远高于新员工的报酬。长期滚动实施股权激励,有可能导致新的内部人控制。在分配上,多数企业按照职位级别和重要性选择激励对象、进行股权分配。也可以考虑按照业绩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2)如何把握估值和定价的方法?
  在估值和定价上,应当避免以下不合理的现象:
  行权价格低。比如中兴通讯公布的限制性股票的购买价格仅为市场价格的1/3,中信证券、中信国安等公司以净资产为行权价,而净资产不到市价的1/2。更重要的是,公布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股价在公布前后大都呈现“V”型走势,公布前往往利空不断,业绩低于预期,甚至股价毫无原因下跌,而达到阶段低点后,公司突然停牌公布股权激励方案,之后股价迅猛上涨,形成所谓的“股权激励行情”。
  (3)如何制定合理的业绩标准?
  应当综合考虑业绩的绝对标准(如,每股盈利增长、股东回报提升)和相对标准(如,地位相若的同业市值上升水平)。
  以香港上市的汇丰控股的有限制股份奖励计划为例,1999年股份奖励由以往的与每股盈利增长挂钩修订为与预先制订的股东总回报挂钩。汇丰预先制订的目标是在五年内使股东回报最少上升一倍,这是绝对标准。股东总回报的定义是,有关期内的股份价值及宣布派发的股息收入的增长(假设股息全部再用于投资)。相对标准是考虑到汇丰要成为国际领先的金融机构,因而着重与其它金融机构表现的比较。具体做法是透过以下三项成分,即九家与汇丰地位相若的银行;美国、英国、欧洲及远东区(但不包括上述第一项的银行)的最大五家银行;摩根斯坦利资金国际编制的世界指数所包罗的银行,但不包括上述第一及第二项的银行。按第一项占五成、第二及第三项各占二成半的比重,计算加权平均数,即可订出一个适当的市场比较数字。
  (4)如何构建规范的经理人市场?
  股权激励手段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理人市场的建立健全,只有在合适的条件下,股权激励才能发挥其引导管理者长期效力的积极作用。同时,在企业内部,建立经理人市场化的聘用、选拔、任用、晋升、淘汰机制同样重要。

7. 股权激励是怎样的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必须是公司员工,具体对象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是有污点记录的人员不能成为激励对象,以督促高管人员勤勉尽责。结合前一条规定,我们发现凡违法违规的公司和个人都得不到股权激励机制的照顾,这说明股权激励机制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要促优汰劣,从微观的角度来讲,对公司高管个人或群体实施股权激励,是使其全心全意把心思放在生产经营上,使得公司经营业绩得到实实在在的提高。每个上市公司质量得到提高,自然股市的整体质量也就得到提高。
上市前股权激励的方式:
(1)直接激励
被激励人员成为公司的直接股东,经过工商登记生效。这种办法的好处是激励效果极强,操作简单。但是,如果被激励对象在拿到股权以后离开公司任职,仍然可以留在股东之中。如果没有事先约定,老板对他是没有办法的。所以除非是对忠-心的老臣或是作出了非常大的贡献的人,一般不推荐这种办法。
此外,如果公司计划上市,公司的直接股东的变化也会给上市工作带来较大的麻烦,作为投行民工,我还是希望直接股东不要随便变,否则招股书改来改去会累死的。
(2)间接激励
公司先设立一个持股平台,将一部分股权通过增资或转让的方式注入这个平台,成为这个平台的资产。然后让被激励者通过增资或转让的方式成为这个平台的股东或合伙人,间接获得公司的股权。
这个方法的好处在于可以通过适当的安排,让老板持有51%的股权,从而获得这个平台持有的全部投票权,而其他入股的核心人员只需要获得收益就可以了。可以保证老板的投票权不会像
(1)中直接持股的方式被稀释。
当然这样做的比较劣势在于因为是间接持股,操作会较繁琐、成本会偏高,也导致激励效果相比直接激励会打一些折扣。
(3)虚拟激励
这个方法通常只适用于大的上市公司,中小企业用起来不是那么的顺手,此处简单带过。虚拟激励指的是建立一种奖金计划,和某些指标(例如公司净利润增长率、股价等等)挂钩,达到条件以后可以获得相应的现金。
举个例子来说,例如A公司2014年1月1日股价10元,建立员工激励计划:若公司股价达到20元,则直接奖励现金5元,若达到30元,则直接奖励现金10元。
这样的好处是激励效果较强,但是从激励效果的持续性上来说,和
(1)
(2)完全不能比,此外成本还比较大,得掏真金白银出来才行。不是高洋上公司请勿轻易尝试。
股权激励获益最大的方式通常是实现公司上市,那么股权翻几倍按照目前的市盈率来说应当没有太大的问题(高倍率的同时也要看到公司上市是一个大概率上不确定的事件,风险是不小的)。如果公司不能上市,那么现金分红对股东就很重要。而对公司来说每年都要拿现金出来,压力不小,对高管来说股息率低了这钱就变给公司的低息贷款了。

股权激励是怎样的

8. 关于股权激励的模式

股权激励,也称为期权激励,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是目前最常用的激励员工的方法之一。
股权激励主要是通过附条件给予员工部分股东权益,使其具有主人翁意识,从而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促进企业与员工共同成长,从而帮助企业实现稳定发展的长期目标。

扩展资料:
期权激励的专家看法:
中国历史上的股份制,比较强调企业的内源价值增长,以分红、利润分享为主,体现了和谐成长的东方智慧。西方式的期权激励更强调“公司请客,市场买单”,强调企业的外部资本市场价值,力图把一个企业的激励成本转嫁给外部投资者承担!
在西方模式之下,容易产生利用股权激励工具作为掠夺资本市场中小股东和投资人财富的手段,从而爆发了类似安然公司等一系列丑闻,薛中行认为,本应是股东给管理层的期权激励工具曾一度沦为管理层自我牟利的工具。
而且西方社会已经认识到了其发展问题,并出台了历史上最苛刻的《萨班斯法案》以确保投资人利益!中国的股份制发展应该吸取西方的教训,不能照搬西方的期权激励制度,应该具有中国式的特点,那就是重视企业的内生增长,以利润分享为主,基于股东价值创造的股权激励方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期权激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权激励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